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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2022-05-25 22:03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促进辽宁省沈阳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发展, 规范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辽宁省沈阳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建档,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技能与知识,自愿参加并协助基金会开展公益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宗旨:以关爱他人、奉献社会、促进和谐、弘扬爱心为准则;坚持无偿性、公益性、自愿性和平等、合法、诚信的服务原则;致力于弘扬以爱为核心的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和志愿者服务精神,大力普及志愿者服务理念,推动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二章志愿者的加入与退出


第四条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三)具有参加志愿者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加入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必须实行志愿者注册登记。具体流程为:

(一)个人提出加入申请,填写《基金会志愿者申请表》;

(二)基金会综合部进行相关审核;

(三)审核合格者统一参加基金会志愿者的培训;

(四)建立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档案,并交由基金会综合部存档。

第六条对于志愿者,基金会采取严格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其进行劝退: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连续半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

(三)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者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第七条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需中止服务,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服务职责。

第三章志愿者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服务工作,包括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策划服务项目,落实服务内容等。

第四章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获得所参与的志愿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五)优先获得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

(六)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申请或者取消志愿者身份;

第十条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有关志愿者的规定;

(二)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工作安排;

(三)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报酬;

(五)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章志愿者服务

第十一条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特长参与基金会负责的各项志愿活动。

第十二条本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三条各志愿者服务队在确定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之后,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四条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要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自身行动切实实践志愿服务精神和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

(二)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项目,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自身能力;

(三)从事志愿活动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四)维护公益事业,严于律己,团结协作,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


第六章志愿者活动资金申请审批及报账流程


第十五条基金会对于志愿者活动资金申请实行严格管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在组织志愿者活动7个工作日前,组织者需向基金会提出活动经费预算申请;

(二)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批准后,组织者方可到基金会财务处支取相应活动经费,并组织实施其志愿服务活动;

(三)活动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财务报账手续。

第七章志愿者的考评与激励


第十六条每年年底开展辽宁省沈阳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根据基金会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档案,选出本年度优秀志愿者。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学院,或在本基金会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二)为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三)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八章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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