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辽宁省沈阳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法人证 书(以下简称法人证书),依据国家《法人证书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损毁、转让。
第三条法人证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按照登记核发证件管理机构规定的有效期限,定期办理年审手续。
第四条法人证书,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法人证书就以下使用范围进行借用登记: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相关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证件借用程序:
(一)相关人员因工作急需借用教育基金会法人证件原件,须出据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上注明使用时间、事由及相关事项。经教育基金会相关领导同意后,到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二)教育基金会因工作急需复印相关证件,按上条规定履行手续后,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保管证件人复印,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其复印的用途,再加盖教育基金会印章。
(三)使用证件的部门和当事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证件遗失,应及时向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报告。凡遗失证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借用当事人或部门承担。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自批准签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