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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2022-05-25 22:01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辽宁省沈阳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捐赠人和受赠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辽宁省沈阳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辽宁省沈阳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捐赠项目,是指捐赠人向基金会自愿捐赠资金而设立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设立

第三条捐赠项目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沈阳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根据捐赠人是否指定捐赠对象或使用方式,捐赠项目的类型分为限定性捐赠项目与非限定性捐赠项目。

第五条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

行。

第六条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设立需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基金会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对项目进行具体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根据捐赠协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和捐赠人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九条项目执行部门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书及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保证项目执行公平、公开、公正,并按要求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反馈报告。项目终止后,项目执行单位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条对于因特殊情况需改变捐赠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进程的,基金会秘书处应与项目执行部门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捐赠项目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辽宁省沈阳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项目资金使用须经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审签。

项目执行部门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各项支出应严格履行财务审批程序。支付给受赠人的款项以及各种劳务、补助等均须由财务部门直接打入本人银行卡,不得由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捐赠项目的设立及捐赠资金的管理,接受学校、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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