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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2022-05-16 10: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本基金会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辽宁省沈阳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自觉遵守法律,严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捐赠管理

第四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收入主要来源于:

(一)社会捐赠;

(二)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使用资产;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可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1)支持沈阳建筑大学建设、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

2)扶植沈阳建筑大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和课程建设;

3)支持沈阳建筑大学人才引进,自主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4)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生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召开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

5)奖励优秀教职员工;

6)资助优秀、贫困学生;

7)资助与沈阳建筑大学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项目。

第七条 凡为本基金会捐资,根据捐赠者需要,基金会开具正式财务收据,颁发捐赠证书。捐赠方、受赠方、受益方三方签订书面协议书,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等。本基金会将尊重并严格遵照捐资者的合理意愿使用该项资金,接受捐资者的检查及监督。

第八条 全部捐赠(含实物)者名单及捐赠金额(捐赠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将定期发布于基金会网站。

第九条 对捐赠价值累计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捐赠者,沈阳建筑大学将颁发纪念章,表示感谢。

第十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资产按照《章程》规定。

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设立基金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和审计法。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凡向本基金会捐资,可签定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及基金会承诺等,均开具基金会正式捐赠收据。

第二十三条 财会人员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及本基金会的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全面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提出合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及时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工作。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包括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做到对每笔经济业务安排合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详细、合理、使用正确,金额相符,账目清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合理化。

第二十六条 票据管理人员负责票据的保管和开具;执行财税部门关于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所有发票需经主管的审核后方能开具。

第二十七条 出纳人员负责本基金会银行、现金的日常收支工作,包括银行支票的保管、签发,汇款等,现金的保管、收付及银行、现金账的登记对账工作。出纳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基金会关于货币资金的有关规定,审核单据,账目清楚,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库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教育厅的监督和指导。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秘书处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秘书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辽宁省沈阳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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